关于在职、退休以及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调整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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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医药费报销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每位教职工医药费报销的权益,经过学校工会委员会和行政大家商讨,现对校字2013年17号《在职人员医药费报销制度》(含退休)和校字2014年20号《关于教职工子女医药费补助的方法》作如下补充:
退休教职工每个季度报销2000元调整为4000元,在职教职工和教职工子女每个季度各报销4000元,未报足部分将在年终根据医药费结余情况按照比例合理分配安排报销金额。
苏州市盲聋学校工会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